關於濠江法律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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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法律學社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濠江法律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Jurídico de Hou Kong”。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7號豐盛大廈二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的學術團體,其宗旨為:
(一)關注及研究澳門、中國內地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律;
(二)對外進行學術交流,促進及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準;
(三)團結本地及國內外之法律研究學者、法學畢業生或學生,共同推動澳門法學理論研究的發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性質和宗旨的本地及國內外之法律研究學者、法學畢業生或學生,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 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享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五) 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
(六) 提前兩個月預先通知,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有關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 貫徹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合作,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理事會經決議後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 口頭警告;
(二) 書面譴責;
(三) 暫停會籍;
(四) 開除會籍。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屆任期兩年。獲選的理事長、監事長及其他機關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權限 :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三)審核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核和通過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解散本會。
三 會員大會由臨時推選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四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建議並作安排。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傳真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首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該此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此時,須有四分之一會員或其代表出席,即可作出決議。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過半數才能通過。但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
七 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位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出席,有關委託書須以書面為之,並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送交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 理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三)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及財務狀況;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法律顧問;
(六)審核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七)為開展會務,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八)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四 理事長行使下列權限 :
(一)領導理事會;
(二)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對外及在法庭上代表本會。
五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當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一職。
六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七 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三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 監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
(一)監督理事會的管理及運作,並制定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本會的財務帳目;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經費財政)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 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及各界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三條
(本會消滅)
一 本會按法律規定而消滅。
二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大會決議處理。 
第十四條
(操作細則)
理事會可對本會之實際運作,有權自行訂定操作細則,但不可與本章程之規定相觝觸。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理事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