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社活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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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公證法律改革”座談會
2008-3-1
  地點:柏惠活動中心
  主持:王禹
  主講嘉賓:胡曉、唐曉晴、李燕萍、易在成、汪清陽
活動內容:
 日前,濠江法律學社就政府所推出的“登記公證法律制度改革諮詢”的相關內容,舉行座談會。座談會由濠江法律學社理事長王禹主持,並邀請了相關的專家學者,包括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客座助理教授胡曉、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唐曉晴、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李燕萍、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易在成以及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汪清陽等作為主講嘉賓。
政府早前就完善“樓花”買賣、“落訂”制度、落實有關婚姻財產制度、完善企業發記制度等十五項與登記公證法律有關的內容推出的法律改革諮詢。濠江法律學社理事長王禹在座談會上稱,登記公證服務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從出生以至結婚等民事登記、買賣樓宇的物業登記,到從事商業活動所需的商業登記,以及確認筆跡等公證服務,無不牽涉到登記公證的法律制度。濠江法律學社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特邀各專家學者集思廣益、共謀獻策,希望從相關討論更清晰相關法律條文。
與會者大部份肯定諮詢文本的改革方向,並認同其改革內容更為便民,但同時,對於當中的細則性內容,亦提出了意見及建議:
在簡化更改姓名的程序方面
為保障民事關係以及權利的穩定,現時本澳在改革姓名的程度上較為嚴格,申請人如有需要更改姓名,需要透過民事登記局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在經過一個複雜的程序後,方有可能被批准。而在改革諮詢方案中,改名申請變為向民事登記局提出,由登記局局長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這無疑是簡化了相關程序,方便了市民。但有專家指出,本澳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為外地移民,因此這部份人在本澳並沒有出生登記,甚至婚姻登記亦是在外地完成的,在此情況下,當這部份居民要更改姓名時,申請便會受到阻礙,建議當局預留一些空間賦予這些人士,考慮建立“補充的民事登記”以及“轉錄的民事登記”等,以處理日後可能出現的情況。
在授權書登錄制度方面
諮詢文本中指出,現時本澳對於授權書的簽署、複授權、取消等行為的登錄公示制度,對於一份授權書是否已經被廢止,當事人往往難以查詢。改革建議透過電子化,將授權書的製作、簽署、複授權、撤銷等行為皆透過電腦系統進行登錄,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有疑問時可隨時通過電腦系統進行查詢,而其他機構或個人,也可透過專門的途徑向公證機構查詢。透過電腦系統查詢,不僅可以便利當事人,從而亦提高了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但有專家指出,當中仍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現時有部份授權書是在外地簽署的,但法案中並沒有提及這些非本地簽署的授權書應如何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令法案的改革顯得失去實際意義,因此,建議當局有必要加入相關條文。
在建立物業買賣“公證登記一體化”制度方面
諮詢文本中指出,現時一般情況下,在簽署物業買賣公證書後,需要在幾天之後才將公證書遞交物業登記局申請登記。由於“簽契”和“登記”兩個行為間“時間差”的存在,有不法分子利用在不同的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簽署多份買賣公證書的方式以實行“一屋多賣”,針對此情況,改革建議公證署依職權申請物業登記,以及透過電腦網絡遞交物業登記的申請,從而杜絕“一屋多賣”的情況發生。與會專家指出,由於現時公證以及登記分別由兩個不同的部份負責,因此,建議相關的配套法律必須一同改革,否則將來必然會出現部門之間越權的問題。
有關“樓花”買賣法律制度
諮詢文本中指出,現時本澳規範“樓花”買賣一直沿用《民法典》中的“預約買賣”法律制度。雖然曾針對“樓花"買賣中存在的“三方約" 的執行等問題進行了補充立法,但有關“樓花"的預售許可、“樓花"買賣合約的內容、形式、登記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
有專家指出,規範樓花在出售前需在登記局完成樓宇臨時分層登記及經工務局批準,實際上屬於工務局的範疇,但為完善相關制度,在法案的修訂中賦予其物權效力,但需注意的是,這與一般所理解的物權效力有所不同,“樓花”在本澳的法律概念中屬於將來物,在此所賦予的物權效力只賦予其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當樓花預約賣買合同於物業登記局登記後,倘發生賣買糾紛時,買受人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而非一般所了解的擁有權等物權效力,這一點必須要讓公眾清楚知悉,以免讓一般市民對此物權效力的概念產生到混淆。
濠江法律學社理事長王禹表示,透過今次座談會,聽取了各專家學者的寶貴意見,並通過與其他與會者之間的交流,希望能夠共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改革,學社將盡快整理相關意見及建議,向當局提交,以促請當局盡快落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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